六、夫妇双方购买或承租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的,若住房原产权属于同一单位,由该单位统一办理超标事宜;若住房原产权分属不同单位,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的原产权单位办理超标事宜。
七、因工作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按房改优惠政策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如配偶不随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的,可将异地占住的一套公有住房租住或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但不得再购买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八、通过办理变更产权和承租关系过户给子女的公有住房,必须经房屋原产权单位同意。过户后,如子女以其父母的职务、工龄等条件购买的,要按子女本人购房条件重新计价,超标部分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如子女不符合过户条件,应退出,或将其住房面积与其父母所购公有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办理。对过户购买后,子女及其配偶又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以及违反规定过户给其他亲友购买的,均须将所过户的住房退出,若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届时市场价补交差价。
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过户手续时与父母是同一城市户口;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含子女的配偶);
(三)子女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九、将违规所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除本人购房本金外,多得款额必须全部退出。
十、本意见中所涉住房的市场价格,由物价、建设、房管、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其住房的建筑时间、结构、朝向、区位等因素,参照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进行核定,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并在本地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清房中退出的房屋,一律由房屋原产权单位登记造册,并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后执行。多余的存量房,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如原产权单位因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由同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清退的房屋登记造册,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清房中的退款、补款一律由当事人个人支付,任何单位不得用补助、福利费等办法变相用公款支付,也不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罚款收入以及各种创收中开支。否则,对单位按集体违纪论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清房中所收缴的资金,由各单位登记造册,报上一级清房机构备查,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涉及房改购房补收、加收的资金和出售多余存量房收取的资金,返还房屋产权单位,进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售房款管理;
(二)补收、加收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列入租赁资金管理;
(三)收缴的多购经济适用房补交款和各种违法所得,以及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原产权单位应收缴的所有资金,由清房机构收缴,缴同级财政。
十四、本意见下发前,对多购的经济适用房不作为违纪问题对待,但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处理。对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中单位违反规定对个人进行补贴的,由单位将补贴款收回。
十五、本意见下发后,对有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纠正的,不予追究或可以从轻处理。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逾期不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清房工作中领导不力,久拖不决,塞责推诿的单位,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六、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要记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按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清房工作结束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住房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