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由各单位、各部门视工作情况和实际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若在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使用限额标准。
四、话费支出方式
1、话费支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经费中解决。财政既不追加,也不另行负担。
2、本限额标准为最高限额,超支部分由本人负担。节省余额,不发给个人现金,但可结转使用。
五、使用和管理
1、本规定实行之日前,各单位、各部门已用公款购买配备给个人的移动电话,全部过户给个人。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
2、凡在话费支出范围内的人员应个人自费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无移动电话享受话费支出。
3、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超范围支出话费。
4、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利用工作职权或便利,向下属企业、单位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索要移动电话或报销购机款和话费。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移动电话使用管理的监督。对各级领导干部移动电话的使用情况要装入廉政档案。
6、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它
1、离岗、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此话费标准。
2、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及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
3、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管理办法。
4、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999年12月31日前: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厅级干部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000年1月1日后;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住房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住房每户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厅级干部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二、清房范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三、凡参加房改,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者,以现任职务、级别核定。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部分,执行房改市场价,不享受工龄折扣。租住的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现公有住房的超标租金计租;干部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新任职务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四、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夫妇双方不得以各自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夫妇双方参加房改购买或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均未达标的,可将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因不可分割的原因,对超标部分按房改市场价或超标租金补交房款或租金。如其中有一套住房已达标,其他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届时市场价计交房款。所购公有住房面积已达标,又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或按市场价购买。
五、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城镇职工家庭,在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只允许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高于4万元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多购的套数必须退出,或按购买时的市场价补交房款,并办理商品房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