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领导干部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格执行阳纪发〔200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节假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敛财,不准用公车婚丧嫁娶、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学和从事其他私人活动。
(五)严禁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一是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出国(境)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1)没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一般性考察、招商的;
(2)随企业事业单位搭车出国(境)的;
(3)参加跨省、跨地市团组进行一般性考察、招商或培训的;
(4)参加旅行社或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中心等团组的;
(5)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而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
(6)可以由较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任务,派较高级别的人员参加的;
(7)同一党政机关两位以上主要领导同团出访的;
(8)可以通过通讯手段或所派驻外机构办的事,而派人出国(境)去办的;
(9)没有买卖展品任务而去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的。二是要党政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批。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通过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境),各旅游部门不得办理公费出国(境)有关事宜,不得借工作便利为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便利。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延长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三是要各派人单位和审批单位要对拟派出团组和人员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地点以及出访的时间长短严格把关,如实向组织、外事旅游部门报告审批材料,保证所派出的团组和人员圆满完成任务,并不出现旅游现象。组织、外事旅游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报批的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六)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准新建、装修或购买办公楼和培训中心;不准以建业务楼名义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培训中心。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需要维修的,不准提高原有装修标准,不准以维修之名变相装修,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进行维修。
(七)严格财务制度。不准以赊账等形式公款吃喝;不准以预付款形式将资金存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社会服务单位或定点招待、维修单位。已经存入的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清理纠正,逾期不清理的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严格执行招待标准,各级财政和单位财务部门对招待费要严格把关、分项核算、分项报销,并按规定在“招待费”科目中如实反映;各单位、各部门的招待标准和招待费开支情况要作为“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招待费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会议费或其他名义报销招待费,不得用经济实体承包费抵顶招待费,不得让下属单位出资招待或报销。
(八)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一步清理“小金库”。在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征管机制,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各类预算外收入一律缴入财政部门在规定银行开设的汇缴专户或财政金库,并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进一步清理“小金库”,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对批准或擅自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九)加强票据监管。一是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年检制度。新版年度票据要严格实行“年度印制、当年使用”,同时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买、使用、核销的微机化管理。二是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和试行发票及发票存根的微机管理。三是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逐步做到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售出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发票售出部门联网,实现报销单据的电脑比对核查。对发现的“虚报冒领”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发现的“伪造票据”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示制度,尤其加强移动电话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项目及明细要按季度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移动电话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
阳泉市市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