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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一)坚决执行关闭命令,取缔和关闭非法煤矿。继续按照省、市《打击私挖滥采和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要求,加紧关闭非法煤矿。全市未参加专项整治验收、上报到省整顿办未批准的矿井及2001年以来省、市列入关闭的非法矿井至今未关或关闭不彻底的矿井共有14个,全部在盂县行政区域内,责成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关井的“六条标准”,在8月31日以前全部关死关实。
  (二)清理基本建设矿井,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基建矿井。全市范围内清理基本建设矿井,凡在专项整治验收之后,各县(区)清理上报的基建矿井必须停止施工。经省煤炭局核定并完善建设手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后,按基建矿井进行施工建设,不符合条件的基建矿井,由各(县)区政府实施关闭。
  (三)加强“四证”管理,关闭证照不全矿井。各(县)区要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尽快办证,待证照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停产命令的煤矿列入关闭矿井,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四)实施发展规划,关闭有证比例煤矿。全市要认真实施煤炭发展规划,坚持“建大关小、总量控制”的原则,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改造一批年生产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和骨干矿井,努力培育煤炭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缩减矿点,对资源枯竭、衰老、生产力水平落后的煤矿实施关闭,凡2002年批准关闭的15%有证煤矿,至今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由各县(区)政府落实名单,落实责任人,立即实施关闭。各县(区)须于8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2003年计划关闭的10%有证煤矿原则上是资源枯竭、生产衰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具体名单由各县(区)务于8月20日以前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五)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对经省同意参加整顿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省整顿领导组《会议纪要》要求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验收。验收标准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标准》执行,凡验收不达标的煤矿由各县(区)政府实施关闭。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六)突出“一通三防”,突出瓦斯治理两个重点。深化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按照全省建设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工程会议精神,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突出瓦斯治理,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学习晋城市阳城县经验,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技术,夯实基础,强化监管,巩固防治瓦斯的“四道防线”,建立和完善我市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并对全市114座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矿、县(区、公司)、市三级联网,并在8月底实现在线显示和监管,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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