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03)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第六条 超载超限检测工作流程
经检测确认超限30%以下
指挥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交警)
收取赔偿费放行
输入被检车辆号码
(路政)
经检测确定超限30%以上
卸货
(路政交警)
指挥车辆进入卸货场
(交警)
填写卸货通知单
(路政)
收取从装货地至检测点
距离的赔补偿费
(路政)
复磅
1.由承运人自行卸货的,开据卸货单放行
2. 由检测点卸货的,收取卸货费用,开据卸货单放行
(路政)
两日内
两日后
1. 承运人持卸货单到卸货场自行装货的,收取保险费。
2.由检测点装货的,收取装货费、保管费。
所卸货物承运人未装运的按规定交由政府拍卖。
第七条 联合集中治超治限所卸货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向车主出具卸货通知单,注明货物名称或品种、件数或吨数和保管期限(统一规定期限为2天)。在货物保管有效期限内,货物仍归货主所有,货主可凭卸货通知单提取拉运;各路政超限检测点要给予方便。超过保管有效期限未作处理的货物,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
第八条 对于已通过超限检测点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再次违规超载的,由公安交警从重从严从快处置,必要时在中队驻地消除违章,确保超载超限车辆不出市。
第九条 对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点的道路(无论是国、省道还是县乡路),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以公安交警为主,公路路政部门配合,但不准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制。所有交通和公路路政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上路罚超限,对绕行县乡道路及小路逃避检测的车辆,先在平定境内试行治理,治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要制定实施方案,公路、交警、交通要协同工作,加强配合,但不能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治理的办法,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造成新的“三乱”。
第十条 收缴货物的处理,统一由市、县政府组织拍卖,由纠风办、公路局、公安交警、煤运、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互相监督,公开定价,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对治超点上的场地占用、人工劳务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拍卖上缴款中,经市、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对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治超经费问题由两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