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时,原已在使用的社区管理、服务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设施,同时移交地方政府。
五、关于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机构
(一)生活服务设施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可设立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赋予其法人地位,统一经营管理从企业主体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实施,既为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
(二)企业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机构的分离,可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办理。
六、其他问题
(一)上述需由省财政解决的支出,在省属企业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含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收益)中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在转让、改制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事项的,应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造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并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中所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在转让、改制、停办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原企业负责清缴。
(四)省属关闭、破产煤矿以及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有色矿山的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仍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
七、组织实施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节约资源、轻装上阵,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涉及经贸、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公安、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必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总协调,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服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集团(以下简称省属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从2003年开始启动,争取在2005年底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