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自办医院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企业愿意移交且当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将医院移交当地政府。移交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
1.医院移交时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医院的土地、设施等资产。
2.人员的移交在重新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以2002年底在册在职人员为基础,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医务人员资格审定合格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非医务人员按当地同类医院的比例划转。人员移交过程中应坚持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未被招录接收的在职人员由原企业安置。
3.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3年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二)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根据国家深化城镇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1.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入股,改造成股份制医院。
2.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
(三)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可停办、撤院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所)、门诊部。
(四)企业自办的卫生所(卫生室、医务所),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去留。
三、公检法机构
(一)公安机构的分离,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6号文)的精神抓紧实施。
(二)三茂铁路所属检察院、法院,参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6号文)的精神,移交广铁集团管理。
四、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
(一)正常经营的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划归企业区域范围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所需经费按当地2002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机构、社区管理机构人平标准及该机构定编数核定,从2003年起的3年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经费比例为:2003年75%,2004年50%,2005年25%;从2006年起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担。
(二)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的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划归企业区域范围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按当地2002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机构、社区管理机构人平标准及该机构定编数核定,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三年,从2006年起全部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