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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为加快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结合我省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分离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移交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
  (二)移交时,学校资产须整体无偿划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等。
  (三)人员的移交在重新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以2002年底在册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由当地教育部门接收,教辅及工勤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的编制比例划转。人员移交过程中应坚持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未被招录接收的在职人员由原企业安置。
  (四)学校分离后的办学经费,以学校分离前企业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从2003年起3年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2003年至2005年负担比例分别为:25%、50%、75%,从2006年起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地方并予以保留的,其办学经费,从2003年起3年内由省财政承担,从2006年起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接收学校任务较重、当地财政确难以承担接收费用的个别困难地区,其所需支出列入财政划转基数,具体标准和方案由省财政厅牵头商有关部门、企业、地方提出具体标准和方案报省政府。
  (五)当地政府在方便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将企业分离的自办中小学校与当地教育资源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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