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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广东省委、省教育厅要配合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积极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和挑选志愿者,到我国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单位服务。同时,要根据广东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和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进行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到基层单位和山区县工作。
  三、坚决清理阻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政策性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要尽快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性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粤府办〔2003〕9号文的规定,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快办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税字〔1994〕001号文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现有渠道中,以各类担保公司为运作主体,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加强部门协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服务和帮助,对失业登记后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要方便、及时、快捷地为他们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六、建立待就业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各地要根据劳动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待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重点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的路子,逐步开展社会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职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开展待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共同承担,并可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的保障;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和减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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