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
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3]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项目和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应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管理、市级调剂。市与区(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粤府〔2001〕59号文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暂时不能实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可采取过渡的办法实行双重领导。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统筹基金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须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参保单位、独立申报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将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税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分账,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追缴的欠费部分),属当地企业(包括独立申报个人)的,直接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军队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解给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征缴基数。个人征缴基数一般以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