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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违反第四条的规定,不在省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省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收取招标公告费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项目审批机关、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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