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报纸和一家指定网站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其内容应与指定媒体刊登的招标公告完全相同。
第七条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公告文本、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公告文本同时报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备案。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的十五日前送达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
第九条 指定媒体必须在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除国际招标公告外,就同一标段或事项在指定报纸上首次发布所占版面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字体不小于六号字)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所占版面大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或需多次发布的,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纸可按照商业广告有关标准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超额部分的相应费用。
指定的网站对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指定媒体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原指定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一)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二)在两家以上省指定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与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