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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1日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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