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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审议本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
  (二)审议上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复查情况;
  (三)听取一年来《信誉好商店(企业)》监督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下一年《信誉好商店(企业)》工作开展事宜。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企业申请及审核申报的资料;
  (二)组织预审,结合申报情况从上年度《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中挑选《信誉好商店(企业)》候选单位,并准备考核材料:
  (三)制定考核工作计划;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五)组织召开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信誉好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信誉好商店(企业)》的初审;
  (七)负责《信誉好商店(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信誉好商店(企业)》每年年底考核一次;新申请《信誉好商店(企业)》需经申请,初审,考核程序;对上年度的《信誉好商店(企业)》采取复审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市贸易发展局联合授予的《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称号(或其它同级部门授予的称号)一年以上;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的商店(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一年内商店(企业)未发生过较大的质量、卫生事故,并未受到有关部门严厉处罚;
  (三)商场(企业)的商品质量必须是统一管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基本按照《实施指南》执行,已配备一定数量的持证商品质量监督员;
  (四)商场(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销售特种商品的必须具备特种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向考核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信誉好商店(企业)》申请书;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场(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或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有效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特种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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