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审议本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
(二)审议上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复查情况;
(三)听取一年来《信誉好商店(企业)》监督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下一年《信誉好商店(企业)》工作开展事宜。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企业申请及审核申报的资料;
(二)组织预审,结合申报情况从上年度《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中挑选《信誉好商店(企业)》候选单位,并准备考核材料:
(三)制定考核工作计划;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五)组织召开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信誉好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信誉好商店(企业)》的初审;
(七)负责《信誉好商店(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信誉好商店(企业)》每年年底考核一次;新申请《信誉好商店(企业)》需经申请,初审,考核程序;对上年度的《信誉好商店(企业)》采取复审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市贸易发展局联合授予的《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称号(或其它同级部门授予的称号)一年以上;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的商店(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一年内商店(企业)未发生过较大的质量、卫生事故,并未受到有关部门严厉处罚;
(三)商场(企业)的商品质量必须是统一管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基本按照《实施指南》执行,已配备一定数量的持证商品质量监督员;
(四)商场(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销售特种商品的必须具备特种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向考核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信誉好商店(企业)》申请书;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场(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或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有效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特种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