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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13日 深质技监[2000]181号)

各商贸企业:
  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近几年实施的情况,我们对《深圳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办法》作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商贸企业形成自觉抵制伪劣商品的机制,推动商贸企业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经销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商店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商贸企业的信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商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商店(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誉好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信誉好商店(企业)”的考核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物价)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部门、市消委会组成深圳市信誉好考核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出任主任委员,各局主管处长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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