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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对
      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 深质技监[2000]1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工作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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