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
锅炉燃烧系统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深质技监[2000]12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由于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一些锅炉使用单位将燃烧轻油的锅炉改造成燃烧重油的锅炉,也有将燃油锅炉改造成燃烧木材的锅炉或改造成燃气锅炉,还有一些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尾部烟道加装省煤器。由于锅炉燃烧系统在改造过程中的设计和修改不当,造成锅炉燃烧不完全、结焦严重、出力不足或参数不稳定,甚至导致锅炉事故的发生。锅炉燃烧系统是锅炉的重要组成部分,燃烧系统改造(包括加装省煤器,下同)质量的好坏对锅炉的安全与经济运行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了减少和杜绝由于锅炉燃烧系统改造酿成的锅炉事故,现对锅炉燃烧系统的改造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事锅炉燃烧系统改造的工作,原则上应由锅炉制造单位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专业工种工人、工装设备等)专业单位承担。
二、凡需要改造燃烧系统的用户,应与改造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改造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实际情况编制技术改造方案,绘制施工图纸,进行热力计算和烟道阻力计算,并将以上资料一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