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6日 深质技监[2000]99号)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企业贯彻执行。
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产品,企业可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一)达到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达到国外先进产品实物样机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四)达到国外先进产品技术资料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第四条 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对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组织生产的,应提供相应的标准原文及中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