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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金属
       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 深质技监[2000]9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从2000年7月1日起,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中,包括有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为提高本市珠宝首饰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对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等级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级钻石核验员和中级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
  (一)生产珠宝首饰企业的各类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销售珠宝首饰商贸部门经理、业务员、进货人员、柜组长、营业员骨干;
  (三)大中专院校、质检机构等单位从事贵金属、珠宝检验人员。
  二、申报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中级工职业资格应为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学校毕业生;
  (二)在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职业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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