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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深质技监[200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坚决遏制和杜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江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深刻领会“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的重要意义,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安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责任意识。
  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明确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对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等。
  四、使用单位必须指定部门或设置专(兼)职人员,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锅炉司炉人员、锅炉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我局核发的操作证。使用单位聘用的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运行记录。不得指派无操作证的人员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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