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
深圳市锅炉房设计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深质技监[2000]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我市锅炉房设计环节中的安全监察,确保锅炉房的设计、布局安全、合理,现对锅炉房设计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锅炉房定位前,应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办理报建手续。
锅炉房的设计图纸,须报送锅炉处。
二、锅炉房及其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房设计图纸上,应有设计、审核、批准等有关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专用章。
三、锅炉房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