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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深质技监[2000]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行为,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确保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包括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均必须持有原广东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承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业务时,必须按《办法》要求,备齐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并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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