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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3日 深质技监[200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最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有效期满前,使用单位必须主动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须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或注册手续方可继续投用,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进行检验或检验后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能投用,否则按无证使用查处。
  使用单位须对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负责,须强化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在设备检验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前应主动向市锅检所提出书面检验申请(检验申请书可到市锅检所办公室或电话传真索取),市锅检所今后将不再另行通知检验。
  二、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度。从2000年开始,使用单位缴纳的检验费须直接交至市财政局在深圳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使用单位持填好的检验申请书(须盖有公章)到市锅检所办公室办理检验申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按通知单要求到全市深圳发展银行所属任一网点缴交检验费,由银行开具财政局的代收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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