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做好培训、复审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定期汇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证明,到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持异地有效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换发深圳市操作证,方可上岗。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操作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在两个复审期内,没有违章和事故记录者,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监察机构批准,可免于复审考试。
第二十九条 对在遵章守纪、举报违规和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和监察机构应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持过期操作证、假证或者持异地操作证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或验证手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监察机构将按无证上岗,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者不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在其操作证签名,记录其违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操作证,吊扣证期间,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一)违章作业3次以上的;
(二)因违章造成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不报告的;
(四)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无证运行等违规情况不举报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