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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须如实填报《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应给出意见并盖章,培训单位须核实报名条件并盖章。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在开班之前须填报《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将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名单报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并严格按照《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考试须采用标准试题,并建立标准试题库。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单位须在考核之前将考核方案及考务人员名单报监察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经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监察机构核发相应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复审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等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复审内容:
  (一)核查违章作业记录和责任事故记录;
  (二)新标准、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有关操作技能的复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培训单位组织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复核,监察机构审验并加盖复审专用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在操作证允许的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范围操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招用的审查工作,聘用持外地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或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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