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司炉工人;
(二)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
(三)气体充装工及充装检验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五)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工。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高中文化程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六)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培训教师的资格,须经监察机构审查。
第八条 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经考核认可的培训教师;
(二)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各工种的《培训考核大纲》由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其培训教材须由监察机构指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由监察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