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数据须以“三表”本体的显示数据为据,远程抄表系统记录的数据须与“三表”本体显示的数据一致。
五、供水、供电、供煤气的单位以及商品房开发商在安装、使用“三表”工作中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上规定。
六、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接受检定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任务。对检定合格的“三表”打上钳封印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时间的,检定机构应与用户协商。检定工作须公正、准确、可靠。
七、各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辖区范围内加强对“三表”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
计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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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授权检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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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水表检测中心 │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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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蛇口水表计量检定站 │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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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供电局电能计量所 │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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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市鹏基工业区管理服务公司(区内) │电能表、电流互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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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深圳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 │家用煤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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