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
水表、电能表、煤气表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9年3月19日 深技监[1999]039号)
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管理。水表、电能表、煤气表(以下简称“三表”)是应用广泛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为了加强我市的计量监督工作,使计量法规在我市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现对“三表”的计量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制造、改装各种类型“三表”(包括预付费式和远传抄表式)的单位,必须首先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才准许批量生产和销售。
二、进口“三表”在我市销售的,必须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向我局或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准予销售。
三、购买、安装、使用各类型“三表”的,必须购买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安装前必须向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我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见附件)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打上钳封印,取得检定合格证的才准予安装使用。生活用水表口径为15—25mm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大于25—50mm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生活用煤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生活用单相电能表、单宝石轴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双宝石轴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到期更换新表。出现故障的“三表”须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