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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19日 深技监[1999]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维护守法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的利益,规范认证市场,现就认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的认证、审核机构,须报送上年度全年认证的企业资料,对从未将认证/审核企业资料报我局备案的机构,应报历年来在我市开展质量认证的情况,对不报备案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
  二、对认证/审核机构所认证过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工作,主要抽查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特别是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的维持及证书的使用等情况。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实施不合格认证的认证/审核机构,向对其授权的认可委员会反映情况,必要时建议该认可委员会取消其认证/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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