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深技监[1998]136号)
各大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为提高我市大瓶装饮用水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国家标准和深圳制水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大瓶装饮用水是指容积大于11升,配合饮水机使用的矿泉水或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它适当加工方法生产的、密封于大瓶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以直接饮用的水。其生产基本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二、应按《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GB17324进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检验出厂记录应当完整保存。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出厂检验项目应有: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电导率、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