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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自用地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自用地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深技监[1998]0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自用地秤的监督管理,维护大宗物料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自用地秤监督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深圳市自用地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自用地秤的监督管理,维护大宗物料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用地秤是指非面向社会而只为满足本单位经营业务范围的称重需要而设立的地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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