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正称重站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区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公正称重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正称重站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公正称重站的投诉,并应尽快进行处理,记录在案。
区主管部门根据投诉或监督检查结果,对公正称重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 (此章废止)注*
(注*:此章原文为:
第二十条 未取得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证书或末获得批准试营运,而为社会提供称重数据的,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地秤准确度和检定铅封的,按《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三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称重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三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为客户提供伪造数据或其他虚假数据的,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