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资格认可
第五条 申请建立公正称重站的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一)《公正称重站申请准建审批表》;
(二)说明申请单位资质情况及建立公正称重站的理由、地点、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书;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称重站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从事职业的履历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现场考察并根据下列准建条件进行审批:
(一)准备建立公正称重站的选址位置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单位的情况具备经营公正称重站的条件;
(三)能保证公正称重站独立经营,独立于交易双方,并确保其公正性。
第七条 获准建秤的申请单位在购置符合要求的称重设备后,按照《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选择具有安装(修理)资格的单位,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装(修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地秤安装(修理)后应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申请检定。凡未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安装(修理)手续的,不得进行检定。
第九条 公正称重站筹建完毕,具备营运条件后,申请单位可以公正称重站名义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服务试营运,试营运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在试营运期限到期前,公正称重站应申请资格认可,由市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发给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证书、公正称重站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后,转入正式营运。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停止试营运。
第十一条 公正称重站的称重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检定合格证;
(二)最大称量不小于60吨,准确度等级为3级;
(三)必须是带微机的电子秤,具有打印功能,能自动打印称重数据,并且使用带全市统一序号、统一格式的打印单据;具有统计和存储一年数据的功能,可以抽查一年内任何称重数据和统计数据;具有防止人为输入称重数据及防止作弊功能;
(四)附有供用户观看的大显示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