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深技监[1998]0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正称重站的监督管理,规范公正称重市场秩序,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正称重站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正称重站是指经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及资格认可,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称重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深圳市内建立和经营公正称重站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正称重站的申请审批、资格认可、组织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对本办法的贯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