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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单位表彰
       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8日 深技监[1997]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我市决定在每年的深圳市质量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上年度在质量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质量工作者(领导者、质量工作者、操作者)。为规范这项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现发布实行。

          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及管理工作,维护先进质量工作者评选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先进质量工作者的表彰工作。
  各有关单位负责按要求进行推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获得“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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