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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单位表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十二条 获表彰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的质量工作计划,并于下一年度末将本单位质量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及管理工作,维护先进质量工作者评选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先进质量工作者的表彰工作。
  各有关单位负责按要求进行推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获得“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工作;
  (二)积极学习推行GB/T19000—IS09000标准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在推进企业计量达标升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所在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计量保障体系;
  (四)督促企业按标准生产,积极学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积极推进先进的国际标准,本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
  (五)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活动,在本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表彰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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