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表彰工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表彰条件
第四条 获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地建立质量体系,并按GB/T19000—IS09000标准,通过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并获得了证书;
(二)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水平,企业的质量与效益在深圳市乃至国内、国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所有产品均按标准生产,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企业标准依法备案;
(四)企业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计量保障体系,计量管理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计量检测设备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五)企业运行情况正常,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设备事故,无违法经营行为,近两年内国家各级监督抽查均合格,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查申报材料;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议,确定入选“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初步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表彰工作每年举办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获表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凡申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表彰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