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深技监[1997]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地中衡的安装、修理业务,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地中衡的安装、修理业务,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