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



┌─────┬────────────┬──────────────────────┐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
│1     │企业管理(25分)     │                      │
├─────┼────────────┼──────────────────────┤
│1.1   │守法经营(5分)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措施。      │
├─────┼────────────┼──────────────────────┤
│1.2   │内部组织机构(5分)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
├─────┼────────────┼──────────────────────┤
│     │            │1.使用规范的维修合同,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
│     │            │条款。(3分)                 │
│     │            ├──────────────────────┤
│     │管理制度(15分)     │2.明示维修服务项目和明码实价的收费标准。  │
│1.3   │(此项必须达到9分    │ (3分)                   │
│     │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     │            │3.落实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3分)  │
│     │            ├──────────────────────┤
│     │            │4.有保证使用合格零配件的措施。(3分)    │
│     │            ├──────────────────────┤
│     │            │5.规定合理的保修期,有维修后的服务制度。  │
│     │            │ (3分)                   │
├─────┼────────────┼──────────────────────┤
│2     │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   │此项必须达到21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     │(30分)         │                      │
├─────┼────────────┼──────────────────────┤
│2.1   │维修工作(15分)     │                      │
├─────┼────────────┼──────────────────────┤
│2.1.1  │维修情况记录(3分)    │有维修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维修品的进店检查情│
│     │            │况,出店检验结果及维修过程主要内容的记录。 │
├─────┼────────────┼──────────────────────┤
│2.1.2  │维修质量和返修     │保证维修后产品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     │(8分)          │有便于查询的返修情况记录。         │
├─────┼────────────┼──────────────────────┤
│2.1.3  │其他制度执行(4分)    │能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和履行服务承诺。    │
├─────┼────────────┼──────────────────────┤
│     │            │1.有处理投诉的制度和方法。公布投诉电话。  │
│2.2   │投诉及处理(15分)    │ (3分)                   │
│     │            ├──────────────────────┤
│     │            │2.有处理投诉情况的真实记录。(4分)     │
│     │            ├──────────────────────┤
│     │            │3.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8分)        │
├─────┼────────────┼──────────────────────┤
│3     │人员素质(18分)     │                      │
├─────┼────────────┼──────────────────────┤
│3.1   │维修人员(4分)      │应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辅助工也│
│     │            │应具备基本的专业常识和较规范的操作技能。  │
├─────┼────────────┼──────────────────────┤
│     │            │1.工程师(技师)1人,助工(高级技工)2人,技  │
│     │            │术员(中级技工)3人以上。(10分)        │
│     │            ├──────────────────────┤
│3.2   │技术人员配备      │2.助工(高级技工)1人,技术员(中级技工)2人  │
│     │(7—10分)        │以上。(7分)                 │
│     │            ├──────────────────────┤
│     │            │3.技术员(中级技工)1人,初级技工1人以上。  │
│     │            │ (5分)                   │
├─────┼────────────┼──────────────────────┤
│     │            │                      │
├─────┼────────────┼──────────────────────┤
│3.3   │人员培训(4分)      │有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现,以及相 │
│     │            │应的培训记录。               │
├─────┼────────────┼──────────────────────┤
│4     │仪器设备(18分)     │                      │
├─────┼────────────┼──────────────────────┤
│4.1   │设备情况(10分)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
│4.2   │检定情况(4分)      │计量器具应有周期检定和检定合格证书。    │
├─────┼────────────┼──────────────────────┤
│4.3   │设备状况(4分)      │在用设备状态良好。             │
├─────┼────────────┼──────────────────────┤
│5     │环境条件(9分)      │                      │
├─────┼────────────┼──────────────────────┤
│5.1   │维修场所条件(2分)    │维修场所内的采光、湿度应满足技术条件。   │
├─────┼────────────┼──────────────────────┤
│5.2   │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控   │维修场所周围环境污染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 │
│     │制(2分)         │废”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
├─────┼────────────┼──────────────────────┤
│5.3   │工作场所的布局     │1.维修场所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既方便又安全 │
│     │(4分)          │。(2分)                   │
│     │            ├──────────────────────┤
│     │            │2.维修场所的设施和布置符合相应安全规范要求 │
│     │            │,整齐美观。(2分)              │
├─────┼────────────┼──────────────────────┤
│5.4   │环境卫生(1分)      │维修场所内保持清洁,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
│     │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