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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深技监[1997]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章 评审

  第三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资格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维修行业技术管理所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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