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第八条 标准实施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主体由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标准化人员组成;其它监督检查人员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标准实施监督员”和专业人员组成。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进入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第九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时,由受检企业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检查组在听取受检企业自查汇报后,按《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要求逐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出单项通过与否的检查结论,不合格项目还需填写违反规定的事项纪要。
  第十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考核后,检查组将考核的总体结论填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中,经检查组和受检企业双方签字生效后,由检查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
  (二)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
  (三)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性验证报告单。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是否合格的认定。凡评定表中规定检查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则认定为不合格企业。一般检查项不列入是否合格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出《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检查项不合格的,由检查组填写《深圳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改进通知单》,报市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查部门直接签发,要求企业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接受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检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当年《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但不履行检查或检查后谎报、不报材料的企业,由检查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市、区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计划中将再安排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