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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一)产品生产者是否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二)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在发布后30天内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是否附有标识,产品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五)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申请获证。获证后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相应标志出厂销售;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按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考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程度,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还进行下列一般检查项目的检查: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标准登记,获取《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协调、统一,符合标准化要求,能够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企业在组织生产时,是否能够把产品执行标准认真贯彻到生产、技术活动整个过程中去,且对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制、修订机制;
  (四)企业产品设计、工艺、检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能源标准;
  (五)企业是否根据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严格检验制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的受检率应达到100%;
  (六)企业是否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其检验用仪器设备的配备率应高于80%;
  (七)企业是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并能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内控标准。
  (八)企业是否建立和健全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标准化组织体系,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开展标准化活动,收集必需的标准化资料。
  第七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发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的作用,逐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业、集团(总)公司协助监督,生产企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标准实施监督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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