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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深技监[1997]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现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标准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作为当年抽检对象。
  第五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其中规定检查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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