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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四)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五)产品标准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第八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
  ───┬──       ─┬───
     │          │
     │          │
     │          │
     ├───登记机关代号 └─────登记顺序号(按企业登记先后顺序排列)
     │

  登记机关代号:

┌──┬────┬────┬────┬────┬────┬────┬────┐
│代号│ 440300│ 440303│ 440304│ 440305│ 440306│ 440307│ 440308│
├──┼────┼────┼────┼────┼────┼────┼────┤
│登记│市质监局│罗湖质监│福田质监│南山质监│宝安质监│龙岗质监│盐田质监│
│机关│    │ 分局 │ 分局 │ 分局 │ 分局 │ 分局 │ 分局 │
└──┴────┴────┴────┴────┴────┴────┴────┘

  登记编号示例:4403030001表示深圳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
  第九条 企业在其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获证后,如有新产品投入生产、销售或变更原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永久性停止生产,需及时向受理机关办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条 经受理机关核准、登记及发证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市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当月所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及产品执行标准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统计报表”在隔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3年审核一次,到期后企业应将证书报送受理机关审核确认,企业注销或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应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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