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锅炉司炉工人;
(二)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
(三)气体充装工及充装检验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五)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工。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高中文化程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六)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培训教师的资格,须经监察机构审查。
第八条 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经考核认可的培训教师;
(二)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各工种的《培训考核大纲》由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其培训教材须由监察机构指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由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须如实填报《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应给出意见并盖章,培训单位须核实报名条件并盖章。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在开班之前须填报《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将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名单报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并严格按照《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考试须采用标准试题,并建立标准试题库。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单位须在考核之前将考核方案及考务人员名单报监察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经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监察机构核发相应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复审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等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复审内容:
(一)核查违章作业记录和责任事故记录;
(二)新标准、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有关操作技能的复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培训单位组织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复核,监察机构审验并加盖复审专用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在操作证允许的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范围操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招用的审查工作,聘用持外地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做好培训、复审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定期汇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证明,到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持异地有效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换发深圳市操作证,方可上岗。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操作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在两个复审期内,没有违章和事故记录者,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监察机构批准,可免于复审考试。
第二十九条 对在遵章守纪、举报违规和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和监察机构应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持过期操作证、假证或者持异地操作证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或验证手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监察机构将按无证上岗,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者不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在其操作证签名,记录其违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操作证,吊扣证期间,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一)违章作业3次以上的;
(二)因违章造成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不报告的;
(四)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无证运行等违规情况不举报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3日 深质技监[200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最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有效期满前,使用单位必须主动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须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或注册手续方可继续投用,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进行检验或检验后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能投用,否则按无证使用查处。
使用单位须对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负责,须强化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在设备检验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前应主动向市锅检所提出书面检验申请(检验申请书可到市锅检所办公室或电话传真索取),市锅检所今后将不再另行通知检验。
二、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度。从2000年开始,使用单位缴纳的检验费须直接交至市财政局在深圳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使用单位持填好的检验申请书(须盖有公章)到市锅检所办公室办理检验申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按通知单要求到全市深圳发展银行所属任一网点缴交检验费,由银行开具财政局的代收统一收据。
三、按规范化管理要求,今后市锅检所检验员在使用单位现场检验完毕后,现场仅出具《现场检验结束通知单》,检验报告待回所后按规定逐级申核签发。使用单位须在指定时间凭现场检验结束通知单、盖有深圳发展银行收讫章的缴款通知单和银行代收统一收据到市锅检所办公室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从2000年1月起,我市将开始执行国家99版《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根据新规则要求,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即原来称作的停炉检验),外部检验(即原来称作的运行检验)和水压试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不停炉)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两者检验前准备工作是不同的,在内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外部检验,请注意加以区分。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深质技监[2000]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行为,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确保安全,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包括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均必须持有原广东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承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业务时,必须按《办法》要求,备齐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并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备案。
二、根据《办法》中关于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的要求,安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各专业工种工人必须到我局锅炉处办理上岗证。安装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配带上岗证,以备检查。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动手续。
三、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在有效期内如遇企业名称变更、机构人员调整,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更复核手续。《许可证》期满前必须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四、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接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业务。
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严禁转让、租赁、转包或出卖《许可证》的行为。
五、安装单位不得代替用户办理报建、使用证等手续,提供给锅炉处进行审查的安装合同,必须是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安装合同原件,内容必须真实。
六、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报装制度,严禁未报先装,未批先装。安装单位不得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无出厂技术资料和铭牌的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
七、安装单位在办理报装手续后,应携带有关报装资料及安装工程进度表,到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锅检所)办理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八、安装单位在安装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有更改,应办理设计更改通知书;安装结束后,有关单位必须出具竣工图;安装单位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并及时将安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九、安装单位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安装质量证明书》交使用单位,以便使用单位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
十、安装压力管道的单位,在国家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认可之前,必须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并按以上有关要求办理报装、监检手续。安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