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深技监[1998]136号)
各大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为提高我市大瓶装饮用水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国家标准和深圳制水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大瓶装饮用水是指容积大于11升,配合饮水机使用的矿泉水或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它适当加工方法生产的、密封于大瓶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以直接饮用的水。其生产基本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二、应按《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GB17324进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检验出厂记录应当完整保存。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出厂检验项目应有: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电导率、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没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必须有委托检验合同书和检验记录。
三、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消毒设备,灌装岗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全自动。
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至少一名熟悉制水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检验人员,应当具备完善的制水工艺及检验规程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健全。
五、清洗和灌装:回收的大瓶的清洗间与灌装间应分隔密封,清洗和灌装应有合适的操作规程,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卫生部门要求。
六、标识:产品包装的标识标注应当符合国标GB7718—94的规定,生产日期应当如实标注,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委托加工:无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有指定的灌装点,且在标识上除标注公司名称外,还应标注生产地点。同时所指定的灌装点的生产条件也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制水企业在接受其它品牌产品的灌装业务时,应有该品牌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否则按制假处理。
八、销售:纯水生产企业对销售点应有质量控制或质量责任协议;对售出瓶装纯水的质量,生产企业应当负最终责任;委托加工制水的,委托方应当负最终责任。
九、厂址、布局与生产环境应基本满足如下要求:
(一)厂址:应建立在交通方便的干净地区。周围100米内不得有灰尘、烟雾、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有蚊蝇孳生地。
(二)厂区:厂区应有混凝土、沥青或其它硬质材料的路面。路面平坦、不积水;厂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厂区内裸露泥土地面应绿化,厂房与道路之间应有绿化带。
(三)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非生产人员和家禽、牲畜等无法进入厂区,厂区布局合理。
设备的布置与工艺流程合理,非工艺流程使用的设备不应占据生产线的位置。
厂区应设有供提货、供货的交通车辆停放场所,且交通工具不应有产生影响车间卫生的可能。
建筑物应足够生产、灌装、回收大瓶、清洗、储存产品使用,布局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四)车间:生产车间的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不包括设备和工艺管道占地面积),人均占有空间不少于4.5立方米。
车间内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裂缝,便于清洗和消毒。应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墙壁和天花板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涂覆,表面光滑,不能留有可落物。
门窗应严密并能保证蝇、蚊、虫无法进入车间。
车间应有通风和净化条件。罐装点应有100级的洁净度。
车间应有足够采光、加工场面照明不低于220LX;车间内应装有紫外灯杀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19日 深技监[1999]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维护守法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的利益,规范认证市场,现就认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的认证、审核机构,须报送上年度全年认证的企业资料,对从未将认证/审核企业资料报我局备案的机构,应报历年来在我市开展质量认证的情况,对不报备案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处理。
二、对认证/审核机构所认证过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工作,主要抽查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特别是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的维持及证书的使用等情况。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实施不合格认证的认证/审核机构,向对其授权的认可委员会反映情况,必要时建议该认可委员会取消其认证/审核资格。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液化
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 深质技监[1999]021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
我局1994年6月1日曾发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与质量监督规定》(深技监 [1994]071号文)对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充装量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允差按国家标准GB11174—89执行。
即:15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0.5kg,50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1.0kg。
鉴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又发布了国家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钢瓶的充装量为:
┌──────────────┬───────────────────┐
│ 钢瓶型号 │ 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
├──────────────┼───────────────────┤
│ YSP—2 │ 1.9±0.1 │
│ YSP—5 │ 4.8±0.2 │
│ YSP—10 │ 9.5±0.3 │
│ YSP—15 │ 14.5±0.5 │
│ YSP—50 │ 49±1.0 │
└──────────────┴───────────────────┘
为确保安全和切实贯彻国家标准,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要求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按新的国家标准GB17267—1998(上表)执行。即凡是钢瓶容量标称值为2kg、5kg、10kg、15kg、50kg的钢瓶,充装量的标称值分别为1.9kg、4.8kg、9.5kg、14.5kg、49kg。各经销单位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须按充装量的标称值标注和计价。
同时停止执行国家标准GB11174—89关于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的规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
水表、电能表、煤气表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9年3月19日 深技监[1999]039号)
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管理。水表、电能表、煤气表(以下简称“三表”)是应用广泛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为了加强我市的计量监督工作,使计量法规在我市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现对“三表”的计量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制造、改装各种类型“三表”(包括预付费式和远传抄表式)的单位,必须首先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才准许批量生产和销售。
二、进口“三表”在我市销售的,必须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向我局或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准予销售。
三、购买、安装、使用各类型“三表”的,必须购买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安装前必须向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我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见附件)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打上钳封印,取得检定合格证的才准予安装使用。生活用水表口径为15—25mm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大于25—50mm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生活用煤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生活用单相电能表、单宝石轴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双宝石轴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到期更换新表。出现故障的“三表”须及时更换。
四、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数据须以“三表”本体的显示数据为据,远程抄表系统记录的数据须与“三表”本体显示的数据一致。
五、供水、供电、供煤气的单位以及商品房开发商在安装、使用“三表”工作中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上规定。
六、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接受检定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任务。对检定合格的“三表”打上钳封印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时间的,检定机构应与用户协商。检定工作须公正、准确、可靠。
七、各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辖区范围内加强对“三表”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
计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授权检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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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水表检测中心 │水表 │
├────┼──────────────────┼─────────────────┤
│ 2 │深圳蛇口水表计量检定站 │水表 │
├────┼──────────────────┼─────────────────┤
│ 3 │深圳供电局电能计量所 │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
├────┼──────────────────┼─────────────────┤
│ 4 │深圳市鹏基工业区管理服务公司(区内) │电能表、电流互感器 │
├────┼──────────────────┼─────────────────┤
│ 5 │深圳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 │家用煤气表 │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6日 深质技监[1999]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