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表彰工作每年举办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获表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凡申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表彰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获表彰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的质量工作计划,并于下一年度末将本单位质量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及管理工作,维护先进质量工作者评选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先进质量工作者的表彰工作。
  各有关单位负责按要求进行推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获得“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工作;
  (二)积极学习推行GB/T19000—IS09000标准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在推进企业计量达标升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所在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计量保障体系;
  (四)督促企业按标准生产,积极学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积极推进先进的国际标准,本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
  (五)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活动,在本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表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推荐。
  第六条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查推荐材料;
  (二)必要时到推荐单位对被评审人员进行进一步了解;
  (三)根据推荐材料和考察结果对被评审人员进行评议;
  (四)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评审报告并确定初步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表彰工作每年举办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深技监[1998]0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正称重站的监督管理,规范公正称重市场秩序,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正称重站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正称重站是指经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及资格认可,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称重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深圳市内建立和经营公正称重站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正称重站的申请审批、资格认可、组织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对本办法的贯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资格认可

  第五条 申请建立公正称重站的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一)《公正称重站申请准建审批表》;
  (二)说明申请单位资质情况及建立公正称重站的理由、地点、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书;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称重站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从事职业的履历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现场考察并根据下列准建条件进行审批:
  (一)准备建立公正称重站的选址位置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单位的情况具备经营公正称重站的条件;
  (三)能保证公正称重站独立经营,独立于交易双方,并确保其公正性。
  第七条 获准建秤的申请单位在购置符合要求的称重设备后,按照《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选择具有安装(修理)资格的单位,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装(修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地秤安装(修理)后应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申请检定。凡未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安装(修理)手续的,不得进行检定。
  第九条 公正称重站筹建完毕,具备营运条件后,申请单位可以公正称重站名义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服务试营运,试营运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在试营运期限到期前,公正称重站应申请资格认可,由市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发给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证书、公正称重站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后,转入正式营运。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停止试营运。
  第十一条 公正称重站的称重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检定合格证;
  (二)最大称量不小于60吨,准确度等级为3级;
  (三)必须是带微机的电子秤,具有打印功能,能自动打印称重数据,并且使用带全市统一序号、统一格式的打印单据;具有统计和存储一年数据的功能,可以抽查一年内任何称重数据和统计数据;具有防止人为输入称重数据及防止作弊功能;
  (四)附有供用户观看的大显示屏。
  第十二条 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第七条要求的称重设备和配套设施,及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
  (二)有符合市主管部门要求,保证称重准确的系统监控、防止作弊和实现统一管理的有关条件,具有营业执照;
  (三)车辆通道、地秤周边、广告牌示、司秤操作室等环境条件满足称重服务的需要;
  (四)司秤员经培训合格,持证挂牌上岗;
  (五)有保证称重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手册。有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投诉电话及其他对用户保证承诺的广告牌示;
  (六)试运行期间,未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正称重站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3个月,公正称重站应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由市主管部门取消公正称重站资格,收回资格认可证书、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
  经复查合格的,发给新的资格认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核仍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取消公正称重站资格,收回资格认可证书、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
  第十四条 公正称重站只能在原批准的地址营运,若需迁移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准建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公正称重站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正称重站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外提供有偿称重服务的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
  (二)坚持独立经营,如实出具数据,不受行政或经济因素的干扰;
  (三)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其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公正称重站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计量法规和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和客户查询;
  (三)维护和保养地秤及配套设备,保护好检定铅封,按规定周期检定,保证在使用时准确可靠;
  (四)严格管理,守法经营。保证称重数据公正、准确,妥善保管原始数据,并对其数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称重服务费,并按规定交付检定费用,按章纳税;
  (六)按规定向市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公正称重服务情况报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正称重站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区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公正称重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正称重站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公正称重站的投诉,并应尽快进行处理,记录在案。
  区主管部门根据投诉或监督检查结果,对公正称重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 (此章废止)注*



  (注*:此章原文为:
  第二十条 未取得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证书或末获得批准试营运,而为社会提供称重数据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地秤准确度和检定铅封的,按《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称重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为客户提供伪造数据或其他虚假数据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