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技术资格等级标准:一级:91—100分;二级:81—90分;三级:71—80分。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第一批,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关于发布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深技监[1997]100号)
各有关单位:
《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为具体指导企业计量工作,考核和评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促进工业计量工作开展,我局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制订了《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现予发布。
各企业可按照本规范要求,申请考核,已获得IS09000证书的企业和获得计量合格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计量保证能力,重新申请评定计量保证能力级别。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内的工业企业及有一定的计量保证能力的单位和商贸企业,均可根据企业的情况,依照本规范要求,分别申请计量保证能力三级企业、二级企业或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三条制定。
考核标准参照IS09000系列标准和IS010012《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制定。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工作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产品特点,分类指导,分级考核,使企业具备适合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相应级别要求;
(二)独立公正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是单独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是独立公正进行的,它既不同于质量体系评审也不能用质量体系评审代替;
(三)保证质量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应保证质量,不盲目追求数量,达到规范要求的,才子通过;
(四)鼓励原则。鼓励企业发挥计量工作的积极性,争取获得《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今后,评选计量先进企业,必须以获得此证书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的单位,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有关申报资料及计量保证能力进行预查安排或明确预查时间。
第七条 对具备满足考核规范要求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聘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3—5人),按照规范要求,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给证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改正后再重新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小组考核合格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标准分为三级:
(一)计量保证能力一级标准;
(二)计量保证能力二级标准;
(三)计量保证能力三级标准。
第十条 考核时,对具体项的结论分为A、B和N 3种:
A:无明显缺陷,完全符合要求;
B:有部分次要缺陷,不完全符合要求;
N:存在重要缺陷,不符合要求。
考核结论中,有一项N,即为不合格;有6项B,即为不合格。各项均为A,或只有5项以下评为B,则可判为整体合格。
第十一条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深技监[1997]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地中衡的安装、修理业务,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地中衡的安装、修理业务,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中衡是固定安装于地面,称量范围在10吨以上的非自动衡器,包括固定式平台秤及汽车衡。安装、修理地中衡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的安装、修理业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安装、修理地中衡必须取得地中衡安装、修理资格证书。但地中衡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本厂产品,免予资格审查。
第四条 深圳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地中衡的安装、修理资格审查及发证,并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地中衡安装、修理及检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安装、修理地中衡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经过衡器专业培训的安装、修理人员,至少有两人取得衡器专业的检定员证;
(三)具备与地中衡的安装、修理、调试业务相适应的设备。
(四)具备有关地中衡技术文件及安装、修理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安装、修理计量器具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考核:主管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发证:考核合格的,发给安装、修理计量器具资格证书。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安装或修理地中衡之前须向主管部门填报地中衡安装、修理申请表,并提供所安装地中衡制造许可证的复印件,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如果申请安装的地中衡用作公秤,还必须先获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立公证称重新申请的批准。
地中衡生产厂家直接指派本厂技术人员进行安装、修理,亦须向主管部门填报安装、修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安装、修理。
第八条 安装、修理的地中衡必须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计量院)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申请检定时须向市计量院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地中衡安装、修理申请表,市计量院方可安排检定。
第九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地中衡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十条 安装、修理的地中衡未经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将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有关制造、修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得以免办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须经市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始得开展安装业务。但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免予资格审查的业务除外,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未经资格审查而开展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单位表彰
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8日 深技监[1997]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我市决定在每年的深圳市质量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上年度在质量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质量工作者(领导者、质量工作者、操作者)。为规范这项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现发布实行。
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工作,维护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及对获表彰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表彰工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表彰条件
第四条 获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地建立质量体系,并按GB/T19000—IS09000标准,通过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并获得了证书;
(二)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水平,企业的质量与效益在深圳市乃至国内、国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所有产品均按标准生产,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企业标准依法备案;
(四)企业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计量保障体系,计量管理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计量检测设备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五)企业运行情况正常,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设备事故,无违法经营行为,近两年内国家各级监督抽查均合格,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查申报材料;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议,确定入选“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初步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