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是否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其检验用仪器设备的配备率应高于80%;
(七)企业是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并能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内控标准。
(八)企业是否建立和健全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标准化组织体系,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开展标准化活动,收集必需的标准化资料。
第七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发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的作用,逐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业、集团(总)公司协助监督,生产企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标准实施监督组织体系。
第八条 标准实施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主体由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标准化人员组成;其它监督检查人员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标准实施监督员”和专业人员组成。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进入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第九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时,由受检企业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检查组在听取受检企业自查汇报后,按《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要求逐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出单项通过与否的检查结论,不合格项目还需填写违反规定的事项纪要。
第十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考核后,检查组将考核的总体结论填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中,经检查组和受检企业双方签字生效后,由检查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
(二)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
(三)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性验证报告单。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是否合格的认定。凡评定表中规定检查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则认定为不合格企业。一般检查项不列入是否合格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出《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检查项不合格的,由检查组填写《深圳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改进通知单》,报市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查部门直接签发,要求企业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接受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检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当年《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但不履行检查或检查后谎报、不报材料的企业,由检查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市、区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计划中将再安排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伪造、篡改检查结果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深技监[1997]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章 评审
第三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资格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维修行业技术管理所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发放、年审、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 技术资格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申请一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二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一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三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
第六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提出明确的等级申请。
第三章 年审和晋级
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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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
│1 │企业管理(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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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守法经营(5分)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措施。 │
├─────┼────────────┼──────────────────────┤
│1.2 │内部组织机构(5分)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
├─────┼────────────┼──────────────────────┤
│ │ │1.使用规范的维修合同,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
│ │ │条款。(3分) │
│ │ ├──────────────────────┤
│ │管理制度(15分) │2.明示维修服务项目和明码实价的收费标准。 │
│1.3 │(此项必须达到9分 │ (3分) │
│ │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 │ │3.落实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3分) │
│ │ ├──────────────────────┤
│ │ │4.有保证使用合格零配件的措施。(3分) │
│ │ ├──────────────────────┤
│ │ │5.规定合理的保修期,有维修后的服务制度。 │
│ │ │ (3分) │
├─────┼────────────┼──────────────────────┤
│2 │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 │此项必须达到21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 │(30分) │ │
├─────┼────────────┼──────────────────────┤
│2.1 │维修工作(15分) │ │
├─────┼────────────┼──────────────────────┤
│2.1.1 │维修情况记录(3分) │有维修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维修品的进店检查情│
│ │ │况,出店检验结果及维修过程主要内容的记录。 │
├─────┼────────────┼──────────────────────┤
│2.1.2 │维修质量和返修 │保证维修后产品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 │(8分) │有便于查询的返修情况记录。 │
├─────┼────────────┼──────────────────────┤
│2.1.3 │其他制度执行(4分) │能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和履行服务承诺。 │
├─────┼────────────┼──────────────────────┤
│ │ │1.有处理投诉的制度和方法。公布投诉电话。 │
│2.2 │投诉及处理(15分) │ (3分) │
│ │ ├──────────────────────┤
│ │ │2.有处理投诉情况的真实记录。(4分) │
│ │ ├──────────────────────┤
│ │ │3.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8分) │
├─────┼────────────┼──────────────────────┤
│3 │人员素质(18分) │ │
├─────┼────────────┼──────────────────────┤
│3.1 │维修人员(4分) │应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辅助工也│
│ │ │应具备基本的专业常识和较规范的操作技能。 │
├─────┼────────────┼──────────────────────┤
│ │ │1.工程师(技师)1人,助工(高级技工)2人,技 │
│ │ │术员(中级技工)3人以上。(10分) │
│ │ ├──────────────────────┤
│3.2 │技术人员配备 │2.助工(高级技工)1人,技术员(中级技工)2人 │
│ │(7—10分) │以上。(7分) │
│ │ ├──────────────────────┤
│ │ │3.技术员(中级技工)1人,初级技工1人以上。 │
│ │ │ (5分) │
├─────┼────────────┼──────────────────────┤
│ │ │ │
├─────┼────────────┼──────────────────────┤
│3.3 │人员培训(4分) │有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现,以及相 │
│ │ │应的培训记录。 │
├─────┼────────────┼──────────────────────┤
│4 │仪器设备(18分) │ │
├─────┼────────────┼──────────────────────┤
│4.1 │设备情况(10分)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
│4.2 │检定情况(4分) │计量器具应有周期检定和检定合格证书。 │
├─────┼────────────┼──────────────────────┤
│4.3 │设备状况(4分) │在用设备状态良好。 │
├─────┼────────────┼──────────────────────┤
│5 │环境条件(9分) │ │
├─────┼────────────┼──────────────────────┤
│5.1 │维修场所条件(2分) │维修场所内的采光、湿度应满足技术条件。 │
├─────┼────────────┼──────────────────────┤
│5.2 │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控 │维修场所周围环境污染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 │
│ │制(2分) │废”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
├─────┼────────────┼──────────────────────┤
│5.3 │工作场所的布局 │1.维修场所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既方便又安全 │
│ │(4分) │。(2分) │
│ │ ├──────────────────────┤
│ │ │2.维修场所的设施和布置符合相应安全规范要求 │
│ │ │,整齐美观。(2分) │
├─────┼────────────┼──────────────────────┤
│5.4 │环境卫生(1分) │维修场所内保持清洁,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