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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规定暂停审批新设立或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园和物流产业园、大学园、农业开发园等各类开发园区)。在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开发区(园区)的名称。同时,按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精神,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已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全面如实清理。特别要把清查的重点放在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整顿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要亲自抓好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好组织部署。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每个开发区都要提出处理建议,2003年9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治理整顿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确认。对国务院及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开发区予以保留;对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项目资金已落实,按国务院规定待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要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经国务院批准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须扩建的,要严格核定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各类开发区的管理要制订规范的管理措施,对各类开发区中的长期闲置和存量土地,要区别情况,采取收回、土地置换、委托交易、二次招商等各种措施,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严格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借本次清理整顿之机,应将开发区内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8月底前坚决扭转和纠正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指挥部等机构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废止授予相关机构的农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等违法违规文件。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包括农地转用、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权属登记)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严禁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费,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各种意向性协议等形式为开发商圈地,对开发商原则上不得成片供地(500亩以上)。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供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公开进行,实行土地审批供应阳光作业。对于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禁止农业园区用地改变为房地产开发用地。若改变用地性质的,首先取消农业园区资格及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土地征用手续,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到位后,按规定依法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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